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符合迪庆州烟草专卖局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划实施方案要求: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1.经营负责人标准像(2张); 2.经营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经营场所铺面照片(一张);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或(预核通知书一份); 5.经营场所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或房屋权属证明) 三、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部提交申请书; 2.专卖管理部受理; 3.专卖管理部稽查人员实地核查,符合条件上报局(公司)审核; 4.局(公司)审核完毕,专卖管理部给予办理许可证。 四、法律责任 1.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2.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的,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3.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营人不准私自倒卖许可证。 五、云南省烟草公司迪庆州公司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同时为了优化整合卷烟零售店,加大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力度,提升卷烟经营户守法意识,推进卷烟零售点的布局规划,保障卷烟零售户的合法利益,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特制订迪庆州烟草专卖局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划实施方案。 方案规定卷烟零售点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零售户数量控制 1.香格里拉县城、维西县城、德钦县城,城区主干道100米之内不超过3户,次干道100米之内不超过2户; 2.乡、镇政府驻地零售点100米不超过4户; 3.行政村所在地、自然村:每50户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50户以上可增加1个卷烟零售点,不足50户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没有零售点的小自然村不主动设置); 4.县城区域内人流量较少,背街小巷的地段,零售点100米不超过2户; 5.根据我州各乡、镇集市的习惯,集市人流集中,购买力强,集市所在地段的卷烟零售点设置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但原则上需按照销售量确定零售点; 6.各公路沿线,非集镇所在地,严格按行政村、自然村合理布局标准设置零售点; 7.封闭式居民小区每200户设1个零售点,不足200户可设立1个零售点。 二、卷烟零售点特殊场所标准 1.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内准设置零售点1个。 2.各类批发市场(含专业或综合类市场)内,摊位总数在200个以下的,卷烟零售点不超过2个;摊位总数在200个(含)以上的,卷烟零售点不超过5个; 3.风景旅游区卷烟零售点从严控制,主要旅游景点AAA级以上(含AAA级)控制在1个卷烟零售点以内; 4.营业规模在200张床位以上大中型宾(旅)馆、酒店对内营业的,不受合理布局的限制;按照“一点一证”的原则核发许可证; 5.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休闲娱乐场所、餐饮店等服务型单位,对内经营的,不受间距限制,按照“一点一证”的原则核发许可证; 6.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仓储、办公等场所)的大中型副食品商场、超市,需设置卷烟零售点的,以及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上的加油站所设置的便利店,不受合理布局限制,按照“一点一证”的原则核发许可证。 7.军队大院、高等院校内零售点不超过1个; 8、网吧经营规模在150台以上的可设立1个零售点。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2.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3.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5.以盈利为目的礼品回收店; 6.申请人为外商商业投资企业或个人的; 7.申请人租赁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场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8.经营农药、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商品的商店; 9.儿童娱乐场所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门口周边100米内; 10.建筑装璜、五金家电、医药保健、办公用品、工艺美术、仪器; 11.珠宝、美容美发、服装鞋帽、精品首饰、茶室、修理行业等场所; 12.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 13.违章建筑或一年内待拆迁建筑; 14.明令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15.利用自动售货机(柜)、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16.交通不便,不利于配送地段; 17.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不予发证的情形。 四、卷烟零售场所的要求: 1.自有或最低有效使用期限不低于一年的固定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应当准确具体); 2.申请人提交申请时所填定的门牌号码或经营地址范围内,应视为同一经营场所,在其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存续期间,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3.用于卷烟零售经营的柜台长度不低于1米。 迪庆藏族自治州烟草专卖局 二○一四年九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