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第十届民族运动会筹委会关于印发组织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9-11 14:37:37

云民体筹〔2014〕14号

各州市民委(民宗局)、体育局(文体局),云南民族大学、云南师范大学:

现将《云南省第十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组织奖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切实做好评选工作。

云南省第十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筹备委员会

2014年8月20日

云南省第十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

运动会组织奖评选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组织工作,调动、激励各地各部门积极组团参加本届民族运动会,确保省第十届民族运动会圆满成功,省第十届民族运动会决定设立组织奖,对在组团参赛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的州市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为做好组织奖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以及“依法办会、团结拼搏、精简节约、务实精彩、确保安全”的总要求,遵循 “发展民族体育、增强民族体质、促进民族团结、振奋民族精神”的宗旨,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建设,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作出贡献。

二、评选对象

参加省第十届民族运动会的各代表团。

三、评选条件及标准

省第十届民族运动会组织奖评选涉及总体组织、竞赛、表演、大型活动等方面,通过定量、定性的考核评估来确定评选结果。具体条件和量化标准如下:

(一)竞赛项目评分

1.参赛分:每参加1个大项目比赛得3分。

2.优胜分:顽强拼搏,赛出水平,在比赛中,每获一个大项目的团体第一名得10分,第二名得8分,第三名得6分,第四至第八名得4分;每获一个个人单项金牌得8分,银牌得7分,铜牌得6分,第四名得5分,第五名得4分,第六名得3分,第七名得2分,第八名得1分。

(二)表演项目评分

1.参赛分:每报名参加1个表演项目得5分。


2.优胜分:认真表演,赛出风格和水平,每获一个金奖得8分,银奖得6分,铜奖得4分。

(三)大型活动评分

1.参加开幕式、闭幕式组织工作做得好的得8分,较好的得6分,一般的得3分(开幕式入场经过主席台前的表演纳入表演项目评分)。

2.积极组织参加民族大联欢等活动得5分。

(四)总体组织评分

1.党委、政府重视,代表团由州市及相关学校领导带队参加得5分。

2.服从组委会的统一安排与指挥,积极配合支持组委会各项工作得5分。

3.遵守民族运动会各项规章制度,民族团结工作做得好得5分。

(五)扣分标准

1.在竞赛、表演比赛中,违反体育道德和比赛纪律,视其情节轻重,每次扣10至20分。

2.在参加开幕式、民族大联欢、闭幕式等大型活动中,纪律松散、秩序混乱,损坏公物、不爱护环境卫生的视情节轻重扣5-10分。

3.酗酒闹事每次视情节轻重扣5-10分。

4.打架斗殴和违反社会公德每次视情节轻重扣5-10分。

5.比赛无故弃权或罢赛及群体性打架斗殴等严重违规的,取消代表团参评资格。

四、评选名额

以各代表团参加民族运动会的各项组织工作是否达到评选标准来确定获奖名额,凡量化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上者均可获组织奖,其中得分在前五名者获优秀组织奖。

五、评选办法

1.由组委会组织奖评选处统一负责评选工作。

2.组织奖评选处专门安排工作人员对各代表团参加民族运动会各项活动的组织情况和比赛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和统计评分,并核算出各代表团的量化得分情况。

3.组织奖评选处对量化结果进行汇总审核、确定评选结果,报组委会审定。

六、表彰奖励

组委会向获得优秀组织奖、组织奖的代表团颁发奖匾及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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