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民体筹〔2014〕15号 各州市民委(民宗局)、体育局(文体局),云南民族大学、云南师范大学: 现将《云南省第十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切实做好评选工作。 云南省第十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筹备委员会 2014年8月20日 云南省第十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 为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竞赛,公平竞争,激励各运动队、运动员在云南省第十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上顽强拼搏、恪守体育道德,维护赛风赛纪的体育道德风尚,以及展现裁判员依法公平公正执裁的良好精神风貌,赛出水平、赛出风格。根据《云南省第十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及单项规程》,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 (一)各参赛运动队。 (二)运动员。 (三)裁判员。 二、评选原则 遵循严格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好中选优的原则,提倡讲大局、讲友谊、讲风格,以实际行动为发展民族体育、增强民族体质、促进民族团结、振奋民族精神,推进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建设,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作出积极贡献。 三、评选条件 (一)运动队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和本届民族运动会《总规程及单项规程》及大会组委会的有关规定。 2.加强对运动员的教育和管理,组织纪律观念强,自觉遵守赛场纪律,比赛作风端正,严格执行各项目竞委会、裁判委员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尊重裁判,尊重观众,尊重对手,遵守大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3.发扬集体主义思想,勇于进取,顽强拼搏,胜不骄、败不馁,赛出水平,赛出风格,维护社会公德,讲文明、讲礼貌,充分体现新时期运动员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 4.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与各代表队团结、友爱、互助。 (二)运动员评选条件 1.严格遵守和执行《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和《云南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竞赛纪律规定》。 2.严格遵守和执行《运动员守则》,顽强拼搏,积极进取,胜不骄、败不馁,尊重裁判,尊重对手,尊重观众。 3.遵守社会公德,讲团结,讲文明,讲礼貌,守纪律。 4.尊重领导,服从组织,严格遵守大会组委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裁判员评选条件 1.严格遵守和执行《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和《云南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及大会组委会的有关规定。 2.严格遵守和执行竞赛规程和竞赛规则及《裁判员守则》,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履职。 3.作风正派、坚持原则、不徇私舞弊。 4.不接受参赛单位及个人宴请,不接受参赛单位给予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5.尊重运动员,尊重观众,裁判员之间相互尊重,相互学习,相互支持,团结协作。 在比赛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运动队及个人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1.运动队或运动员、裁判员因严重违纪受到通报批评的。 2.违背体育精神和道德,进行虚假比赛或操纵比赛的。 3.遇有争议问题,不严格按有关程序反映解决,激化矛盾、采取抗议、罢赛等错误做法的。 4.严重违反《云南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竞赛纪律规定》和《云南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及大会组委会的有关规定的。 四、评选比例 (一)运动队:按本项目参赛队20%的比例进行评选。 (二)运动员:按参赛运动员20%的比例进行评选。 (三)裁判员:按裁判员总数20%的比例进行评选。 五、评选办法 (一)运动队:由参加本项目比赛(表演)的各代表队按比例推荐。 (二)运动员:各代表队按比例推荐。 (三)裁判员:由大会竞赛项目处、表演项目处和裁判组按比例推荐。 六、评选程序 根据投票推荐情况,由组委会竞赛项目处、表演项目处召开代表队领队、裁判长会议审核后,报组委会批准。 七、表彰奖励 组委会向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队颁发奖匾及奖金,向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员、裁判员颁发证书及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