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第十届民族运动会筹委会关于印发竞赛纪律规定的通知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9-11 14:36:18

云民体筹[2014〕10号

各州市民委(民宗局)、体育局(文体局),云南民族大学、云南师范大学:

现将《云南省第十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竞赛纪律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云南省第十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筹备委员会

2014年8月20日

云南省第十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竞赛纪律规定

第一条 为严肃云南省第十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竞赛纪律,确保本届民族运动会文明、廉洁、高效、圆满进行,根据《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届运动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参赛运动队、运动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运动员守则》和大会组委会的各项规章制度,顽强拼搏,积极进取,胜不骄、败不馁,尊重裁判,尊重对手,尊重观众。

第三条 参赛运动队、运动员必须树立正确的参赛观,自觉遵守公正竞赛、公平竞争原则,遵守社会公德,讲团结,讲文明,讲礼貌,守纪律,树立良好形象。

第四条 运动队、运动员违反下列竞赛纪律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一)凡有谩骂、侮辱对方的;

(二)凡有打人或故意伤人的;

(三)相互打架斗殴的,对首先挑起事端者,加重处分;凡全队有三分之一以上运动员参与事端的,立即取消全队比赛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参与事端的运动员纪律处分。

(四)比赛中不服从裁判员判定,无理纠缠,无故拖延、中断比赛或罢赛的。

(五)不听劝阻致使比赛拖延或中断的。

(六)无故弃权、罢赛的,在比赛或表演中暗中交易、弄虚作假的。

(七)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

(八)运动员在赛区严重违反纪律的,同时追究教练员、领队的责任。属于教练员、领队参与、怂恿或不予以制止而发生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教练员、领队警告、严重警告、停止一年不得带队参加全国、全省比赛的处分;领队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 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裁判员守则》、竞赛规程和竞赛规则及大会组委会的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履职,不徇私舞弊,不接受参赛单位及个人吃请,不接受参赛单位给予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尊重运动员,尊重观众,裁判员之间相互尊重,相互学习,相互支持,团结协作。

第六条 裁判员违反下列竞赛纪律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经选派单位同意,两次不到赛区的;

(二)有意偏袒一方,执裁不公的;

(三)出现明显的错判、漏判,赛后又不虚心听取意见,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

(四)接受参赛单位和个人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宴请的。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纪律处分有警告、取消比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取消执裁资格、取消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通报批评、停止一年参加全国、全省比赛(执裁)资格等。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且需作出处分决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书面报大会组委会备案,凡需给予停止一年比赛资格或裁判工作处分的,仲裁委员会可提出建议,经组委会审核决定。凡需给予行政、党团处分的,赛区组委会或仲裁委员会可提出建议,转由原单位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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