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民体筹〔2014〕11号 各州市民委(民宗局)、体育局(文体局),云南民族大学、云南师范大学: 现将《云南省第十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云南省第十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筹备委员会 2014年8月20日 云南省第十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工作人员纪律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约束云南省第十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工作人员行为,净化赛风,严肃纪律,确保本届民族运动会文明、廉洁、高效、有序进行,根据《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届运动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工作人员包括:参加民族运动会筹备和比赛期间的工作人员,含领队、教练员、裁判员、后勤保障人员、新闻记者等。 第三条 工作人员要模范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禁利用职权,以运动会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收受、索取参赛单位或个人礼品、礼金,以及各种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 (二)接受参赛单位及个人宴请的; (三)以权谋私,以虚报、谎报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个人和小团体利益的; (四)采用任何手段干扰裁判员公正执法;在运动员资格上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策划、唆使、怂恿运动员罢赛、打骂和不尊重裁判员等,或发现运动员有上述行为不予制止的。 第四条 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财经纪律,执行运动会《经费管理规定》。严禁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等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条 工作人员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无私奉献的精神。严禁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等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各代表团、参赛队要切实加强对所属人员的教育管理,强化对赛风赛纪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因监管不力,致使管辖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或重大赛风赛纪问题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七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工作人员,取消先进个人、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并由运动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依照党纪和国家有关法规、条例、规定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违反规定情节较轻,并主动讲清情况,认真检查错误的工作人员,可从轻或免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对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由运动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按照人事管辖权,分别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第九条 组委会各工作部门、各代表团的领导对本部门和本代表团工作人员执行纪律规定负有领导责任,如所管辖的工作人员违反纪律,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将视情况进行问责。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