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第十届民族运动会筹委会 关于印发运动员交流办法的通知 云民体筹〔2014〕8号 各州、市民委(民宗委、民宗局)、体育局(文体局),云南民族大学、云南师范大学: 根据《云南省第十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相关规定,筹委会制订了《云南省第十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运动员交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第十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筹备委员会 2014年7月4日 云南省第十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运动员交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宗旨,实现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促进民族传统体育交流合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动员跨户籍所在州、市参加比赛,即构成运动员交流。省内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代表户籍所在州市代表团参加比赛的,须有学校出具的同意参赛证明,不属交流范围。 第三条 运动员交流应本着自愿互利、公开公正、合法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交流条件 第四条 交流运动员必须是拥有云南省户籍的居民。 第五条 运动员交流必须本人自愿,并经民族和体育部门批准,方可进行交流。 第三章 成绩计算 第六条 交流运动员获得的成绩计入所代表的代表团。 第七条 与承办运动会州市的代表团交流的运动员,所获成绩按1∶1计算,分别计入交流双方代表团成绩;计分名额限定在12个以内(含12个),且须为个人项目或全部运动员为同一输出单位的团体项目。 第四章 交流程序 第八条 进行运动员交流的单位,须签订运动员交流协议书。协议书内容见附件,可登陆云南民族网www.ynethnic.gov.cn下载。 第九条 签订的交流协议书,须在运动会第二次报名时报省民委和省体育局审批,并经公示后生效。 第十条 运动会组委会根据生效协议,将交流运动员成绩计入相应代表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民委、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