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第十届民族运动会筹委会关于印发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9-11 14:25:52

筹委会各成员单位,筹委会办公室各处:

《云南省第十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经费管理规定》已经筹委会第一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第十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筹备委员会

2014年1月28日

云南省第十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经费管理规定

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云南省第十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以下简称:云南省第十届民族运动会)定于2014年9月在迪庆州香格里拉县举行。为保证各项筹备工作及运动会顺利进行,合理使用专项经费,依据有关规定,参照往届惯例,结合本届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经费管理

一、 本届民族运动会经费预算,经筹委会研究报省政府审定,由省财政厅核拨,资金下拨后,在省民委和迪庆州分别设专户或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 本届民族运动会经费分省级筹备经费和迪庆州承办经费两部分,分块使用,分别管理,各负其责。

三、 本届民族运动会结束后,筹委会办公室、承办单位须分别作出经费报告,并进行审计。

四、 迪庆州根据实际,另行制定专门经费管理规定。

第二条 经费审批

五、 省级筹备经费必须在筹委会审定的总预算内开支;承办经费由承办单位按审定的预算开支。

六、 各工作处根据总预算,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细化执行方案,报筹委会领导审批后形成执行预算,各工作处按执行预算开支使用各项经费。

七、 执行预算内各项经费的审批,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由筹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筹委会办公室主任审批。

八、 因特殊情况超预算或因工作需要调整预算的,由各工作处提出意见,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报筹委会办公室主任审批;5000元以上的,报筹委会领导审批。

第三条 经费开支管理

九、 运动会期间经费

(一)组委会人员、各代表团核定编制内人员、会议邀请的国内外来宾,食宿费等由承办单位按预算开支。

(二)各代表团的组团费、提前到达、延期离会和中途中转的食宿费、超编人员食宿费等均由各代表团自行负责。

(三)裁判员、仲裁交通费、酬金等费用,由承办单位在预算内开支。


(四)奖杯、奖牌、奖章、证书由筹委会办公室统一制作,在预算内开支。

(五)运动会赛会期间其他费用,均由承办单位按预算开支。

十、 会议费

筹委会或筹委会办公室召开的会议,由筹委会办公室在省级筹备经费预算中开支。承办单位召开的会议,由承办单位负责。

十一、 差旅费

(一)因工作需要出差,需经筹委会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差旅费标准按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二)出差发生的差旅费,须凭有效的原始发票并填制差旅费报销单,经筹委会办公室领导审批报销。

(三)因陪同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有关省区领导来宾往返途中的差旅费、食宿费,根据有关规定,厉行节约,据实报销。

(四)承办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由承办单位负责。

十二、 办公费

筹委会办公室因开展日常工作产生的费用,包括租用办公场所费、水电费、印刷费、资料费、电话费、办公用品设备购置费等,按预算标准执行。承办单位开支,由承办单位负责。

十三、 交通费

(一)筹备期间工作用车,由筹委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集中调用和租用车辆,实行统一调度安排,按预算支付费用。承办单位用车,由承办单位负责。

(二)运动会期间,组委会统一安排的比赛和活动用车,由承办单位统一派车,费用由承办单位负责;非组委会安排的活动用车及各代表团租用的车辆,由各代表团自行解决。

(三)筹委会办公室人员由昆明至举办地往返所需的车辆,由筹委会办公室统一安排。

(四)筹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因公务及特殊情况需乘坐出租车的,应经筹委会办公室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十四、 医药费

运动会期间由承办单位在赛点、住地设立医务室,配备一般常用药品,在医务室就诊的费用在规定标准内由承办单位承担,超过标准及赴医院就诊治疗的医药费由患者所在单位和个人自理。

十五、 保险费

承办单位对参加运动会所有人员(包括运动员、裁判人员及工作人员,组委会人员)在运动会期间实行人身保险,保险费支出由承办单位在经费预算内开支。


十六、 接待费

(一)因接待特邀嘉宾产生的费用,按有关标准执行。

(二)各州市来昆汇报联系工作的人员,由筹委会办公室视情况安排工作餐。

(三)工作人员加班的,视情况安排工作餐。

(四)承办单位接待费,由承办单位负责。

十七、 通讯费

在筹备工作繁忙期间和运动会期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有关工作人员适当发放通讯费,并按预算严格控制范围、标准和时间。承办单位工作人员通讯费,由承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办理。

十八、 加班费

筹备期间和运动会期间由于工作任务繁重,节假日和工作时间以外需加班工作,对加班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助,经筹委会领导审批后报销。承办单位工作人员加班费,由承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办理。

第四条 现金、支票管理

十九、 现金只能用于支付小额开支及个人费用,凡金额超过1000元的,一般使用转账支票支付。

二十、 经办人领用支票,必须事前了解和掌握用款金额数目,借款单必须填写清楚数额及用途,经有关领导审批后,方能领用,开支不得超额。

二十一、 特殊情况需使用现金数额超过5万元的,须经筹委会办公室领导批准,并于用款前1天通知财务做好准备。

二十二、 领用支票需妥善保管,若有遗失而造成损失,由领用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 物资管理

二十三、 因运动会所需设备器材及办公用品,应尽量使用原单位现有设备。确需购买的,由各工作处在预算内提出购置方案,经筹委会办公室主任审批后购买;没预算项目的,须报筹委会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组织购买。

二十四、 凡属政府采购的物品,必须按规定严格办理政府采购手续;不在政府采购目录内的物品,原则应由2-3人同时经办,择优购置。

二十五、 购买的物资必须按规定建立实物帐,单价8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物品,应建立固定资产帐,做到帐实相符。

二十六、 运动会结束后,赛区固定资产由承办单位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其中属筹委会办公室购置的,由承办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筹委会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筹委会固定资产,由筹委会办公室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六条 集资管理

二十七、 为弥补承办民族运动会经费之不足,承办单位根据惯例,在一定限额(由承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内,可以实行社会集资,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须经承办单位人民政府批准,并设立专门集资机构,所集资金,只能用于举办少数民族运动会所需费用。

(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集资管理办法。

(三)集资原则:自觉自愿,量力而行,互惠互利。

第七条 筹委会办公室及承办单位,均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 本规定经筹委会审定后执行,由筹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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