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反腐败体制机制建设的重要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6月21日,中共云南省委制定并印发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规定》的通知,明确党委、纪委各自的责任,分清各自的职责和任务。但当前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过程中,有些方面还是停留在形式上,没有很好发挥主体作用,关键在于落实主体责任。 近期以来,各地网曝的洪涝灾害频繁发生,其中有的地方网络仍有记录,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各部门多方筹措拨付大量恢复重建资金,用于修筑防洪及群众安居工程,可是,建筑没多久,灾害再次降临却不堪一击的工程,给群众生产、生活、经济等造成严重损失。可见投资单位、建筑单位、监督单位等等后面让广大网民、群众看到了党和政府的另一面,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相关单位、部门的主要领导人就是第一责任人,领导干部就是策划者、执行者、推动者,作为责任主体的领导干部必然是责任追究的对象。领导发现问题不制止、不过问、不追究责任,怕得罪人,不愿深挖细凿、触及深处、触及痛处,不愿承担责任。这些问题存在关键是抓好主体责任。 要抓好主体责任:一是党委书记主要负总责、亲自抓,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做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党委班子成员要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督促抓好挂钩联系村和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到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切实肩负起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主要领导责任。二是纪委要切实履行好监督主体、执纪主体、问责主体的职责。要勇于担当,敢于碰硬,认真查处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案件,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让群众看到制度不是纸老虎、稻草人,办案就是铁将军。三是落实一案双查,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州纪委 陆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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