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迪庆州纪委 迪庆州监察局 反腐倡廉网络舆情信息和网络评论工作 保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反腐倡廉网络舆情信息和网络评论工作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反腐倡廉网络舆情信息和网络评论工作在州纪委监察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下,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严格信息发布和评论的审批程序,坚持分管领导审批,审批领导负责。 第三条 明确责任,分管领导定期与舆情信息员和网络评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四条 有关反腐倡廉涉密的文件、通知、考核办法、奖励情况、人员情况、培训情况、培训资料、相关材料和信息一律不得宣传报道,一律不得在互联网上刊载,一律不能通过互联网传递。 第五条 网络舆情信息员和网络平论员一律不允许在互联网站、网络论坛、个人博客、微博中发布有关反腐倡廉涉密信息和工作内容。 第六条 不准使用即时通信工具(如QQ、微博、MSN、飞信等)谈论涉密事项。 第七条 州纪委监察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人员对发布在互联网上的网络舆情信息和网络评论进行检查,发现网上有涉密情况时,应立即组织查处,及时补救,并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共迪庆州纪委 迪庆州监察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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