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党委、人大、政协和法院、检察院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方案》精神,确保我州清理规范工作任务圆满完成,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全省清理规范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通过全面清理、审核,坚决撤销各种脱离实际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着力解决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过多过滥问题,促进党和国家机关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把党员干部的精力引导到真正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上来,引导到创新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上来,减轻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逐步建立健全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长效机制。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州清理规范工作的领导,经州委批准,成立由州纪委牵头,州委办公室、州委组织部、州委宣传部、州委直属机关工委、州委政法委、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财政局、州人事局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州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州监察局副局长尹钟祥担任办公室主任,由州纪委纠风室承担具体工作。 各县(区)可参照州委的做法,建立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具体工作由同级纪委承担。清理规范任务较重的州委直属机关和州级有关国家机关,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 联席会议要认真履行统筹协调、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等职责。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州委各部门、州级有关国家机关要率先垂范,既要对本机关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认真进行清理规范,也要对本系统的清理规范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加强政策指导。 三、清理范围 主要包括下列机关和单位举办的面向本系统基层和企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1.州、县(区)党委及其直属机关。 2.州、县人大、政协机关。 3.州、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4.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 5.上述机关和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党政部门共同主办并由党群部门具体操作的项目,包括在清理工作范围之内。 上述机关和单位以本机关和单位工作人员为评选对象的项目,公务员年度考核、政绩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效能考核等项目,以及纯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等项目,不列入规范工作范围。 四、清理原则 (一)清理规范工作原则 清理规范工作的原则是:“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 (二)清理规范工作的政策界限 1.总的要求是:凡可以撤销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凡可以合并的项目,要一律予以合并;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确需保留的项目,要提供依据并说明具体理由。 2.对以下项目,予以撤销: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中央和省委文件明确规定,或者未经中央、省委批准,或者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者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 3.州委直属机关、州人大机关、州政协机关和高级人民法院、州检察院内设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保留自行设置的面向本系统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县级以下党委、人大、政协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直属单位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五、方法步骤 清理规范工作从2008年12月开始,2009年7月底结束,分动员部署、自查自纠、审核公示、建章立制等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1月底以前) 1.2008年12月11日全国和全省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电视电话会议后,全省清理规范工作全面启动。 2.2009年1月底以前,报州委同意成立“迪庆州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党委、人大、政协和法院、检察院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方案》。 3.参加清理规范工作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时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清理规范工作方案,搞好动员和具体部署。各县(区)于2月15日以前将机构设置情况及工作方案报州清理规范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州纪委纠风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2月底以前) 1.2009年1月底至2月底,各地区各部门根据《通知》要求和州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对在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包括上级和本级举办的)进行调查摸底,列出具体项目,按照政策规定,分别提出保留、合并或者撤销的意见。 2.各地区各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确定的审核意见,按照要求准确、规范填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等报表。各县(区)和州级部门要将自查统计表、登记表及相关文件依据于2009年2月20日前报州清理规范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州纪委纠风室)。 3.各级清理规范工作联席会议及办公室要加强对清理规范工作的检查、指导。对工作进展缓慢或存在问题较多的地区和部门要重点督导,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 4.各级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要接受社会监督,受理信访举报,并认真进行核查处理,及时反馈查处结果。 (三)审核公示阶段(2009年6月底以前) 1.州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县(区)和州级部门上报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特别是拟保留项目及其依据进行逐项审核甄别,并加强与各地区各部门沟通,做好协调工作,提出保留、合并或者撤销的初步处理意见,报联席会议审定,并于2009年3月10日以前上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2.6月,根据全省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结果,对同意我州保留的项目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四)建章立制阶段(2009年7月底以前) 1.4-5月,各县(区)和州级各部门根据清理规范工作的目标要求,着眼长效机制的建立,认真进行清理规范工作总结,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措施,并于5月中旬以前将工作总结和措施报州联席会议办公室。 2.6-7月,州清理规范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认真总结各地各部门清理规范工作,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根据省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精神,制定下发全州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管理办法)。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清理规范党委、人大、政协和法院、检察院系统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是树立党和政府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是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具体行动,是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人大、政协和法院、检察院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过多过滥的危害性,切实增强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使命感,高度重视并自觉做好清理规范工作。 (二)明确目标,掌握原则。清理规范工作的目标是“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大幅减少、保留项目发挥积极作用、基层企业群众负担明显减轻”。清理规范工作要坚持“边清、边停、边抓制度建设”的工作方针,坚决防止一边清理一边继续大搞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其间,各地不得举办新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除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省委文件或者经中央、省委同意的项目外,目前各地各部门正在举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原则上暂停举办。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工作总结,逐步建立健全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长效机制。 (三)合理安排,抓好落实。这次清理规范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重,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原则开展清理规范工作。要把上级要求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结合起来,采取有效措施,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坚决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确保清理规范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四)加强领导,务求实效。各级党委、人大、政协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以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将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的具体举措,作为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五)加强监查,严肃纪律。州纪委要会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并督促各级纪委切实抓好清理规范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清理规范过程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不认真自查自纠,基层、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顶风违纪的,要坚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要拓宽监督渠道,对违纪违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对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进行通报或公开曝光。 附件:1.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 2.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拟保留项目) 3.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拟撤销项目) 填 表 说 明 一、“参与范围”指参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对象。 二、“设立依据”,指项目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等,并须附上相关文件依据。 三、“设立时间”,指举办第一次活动的时间;“活动周期”,指项目如属周期性的,注明多长时间举办一次,不属于周期性的,注明“临时批报”。 四、“自筹资金”,指自有资金、收取的会员会费等经费资金。 五、“减少经费(原经费来源)”,指项目撤销后减少的经费数额。 六、各机关和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主管部门负责清理填报。 七、此表可复印使用。 八、报送本表时请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或磁盘)材料。联席会议办公室电话:0887-8881768;传真:0887-8222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