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安6月5日电(记者陈钢、段博)记者从陕西省财政厅了解到,陕西省决定对受灾地区相关税费实行一系列减免政策。 在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方面,陕西省决定免收因地震破坏需要重建的一切建筑物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质量监督费等4项收费。2008年12月31日前,免收灾区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减半收取河道砂石资源费、卫生监测费、环境监测服务费。 在税收政策方面,陕西省将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政策,对因地震灾害造成损失的企业和个人减免个人所得税、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免征因灾新购住房契税以及重灾县(区)开采应税矿产品免征2008年度资源税。 同时,陕西有关部门已提出简化受灾区减免审批手续,严格执行国家政策,防止不该享受优惠政策的个人和企业借机搭车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