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云南拟最高奖励10万元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0-19 11:52:31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组织环境权益。近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了《云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10月30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奖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线索应符合下列条件

  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实,举报人应提供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名称、准确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地址、基本违法事实及违法行为的照片、视频等相关证据;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首次举报,并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查处;

  新闻媒体未曝光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新闻媒体首次曝光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职责,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下列情形确定对举报人的奖金数额

  举报线索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举报人奖励1000元:

  1.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2.违反“三同时”制度的;

  3.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4.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5.未按照规定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

  6.在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堆放易溶、含有毒污染物的废弃物的;

  7.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

  8.在自然保护地内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9.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未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的;

  10.举报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使被举报对象受到行政处罚10万元(含)以下的。

  举报线索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举报人奖励3000元:

  1.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2.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设备、场所的;

  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4.未完成整治任务擅自恢复生产的;

  5.举报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使被举报对象被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的;

  6.举报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使被举报对象受到行政处罚10万元(不含)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

  举报线索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举报人奖励1万元: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一、二级保护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内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的;

  2.建设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重污染项目的;

  3.严重污染环境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举报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使被举报对象受到罚款处罚100万元(不含)以上的。

  对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环境犯罪,经司法机关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或者“后果特别严重”,判决生效的,给予举报人奖励3万元;能够带领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并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和有关人员、场地、设备等进行指证的,额外给予举报人奖励2万元。

  对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涉及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办案机关难以取得有效破案线索的,可以向社会发布悬赏公告,征集案件线索,所征集线索对查清案件主要事实起关键性作用的,可给予重点奖励10万元。

  这样举报

  电话举报

  各级12345、12369电话热线;

  新媒体举报

  国家“12369网络举报平台”、“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微信举报、微博举报账号;

  来信来访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的信访接待部门。

  领取奖励

  30日内凭身份证领取

  生态环境部门采取电话、邮箱、信函等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生态环境部门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来源:云南网)

责任编辑:杨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