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丽江市印发了《丽江市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下称《工作办法》),该《工作办法》自3月16日起施行。 《工作办法》分五章规定了特约监察员聘请范围、任职条件、聘请程序及任期、工作职责、权利义务和履职保障等内容,并对特约监察员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为下一步规范开展市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监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工作办法》明确,特约监察员是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优选聘请,以兼职形式履行监督、咨询等相关职责的公信人士。特约监察员主要从全国人大代表中优选聘请,也可以从全国政协委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表,专家学者,媒体和文艺工作者,以及一线代表和基层群众中优选聘请。特约监察员在市监察委员会领导班子产生后换届,每届任期与本届领导班子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根据《工作办法》,特约监察员履行的职责包括: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对制定纪检监察法律法规、出台重大政策、起草重要文件、提出监察建议等提供咨询意见;参加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的调查研究、监督检查、专项工作;宣传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成效;办理国家监察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工作办法》要求,特约监察员工作应着重发挥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着力发挥参谋咨询、桥梁纽带、舆论引导作用;特约监察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来源:云南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