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云南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发布《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实施“一城一策”政策措施,对商品房屋销售和购买采取限制购买数量、购买资格、限制交易条件等措施,稳定房地产市场。 《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重大意义,加强监管创新,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保持高压严查态势,持续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人员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保护合法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正当利益,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等不正当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通知》强调,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开发的,按照项目总体规划进行合理分期。分期开发预售的,预售项目建设内容须满足功能需求,且工程形象进度达到条件方可进行预售。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房一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后,对预售房源严格执行备案价格,需要调整价格的必须重新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严禁在未报价格备案前擅自调整销售价格,一经查实,停止该项目的商品房网签网备。在新价格公示前,可售房源仍按原价格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 将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明确,将对辖区所有在售商品房项目、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对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查严打。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禁止以下行为: 1.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认购、预定、排号等方式或以借款、理财、保险等名义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购房款等任何费用; 2.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未在10日内对外开盘销售,或以分批次、分楼幢销售、虚假预定、房屋抵押等方式,不一次性公开销售全部准售房源,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 3.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地产中介机构或个人采取包销、团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房; 4. 未及时更新房屋销售状态,发布虚假已售、待售房源信息; 5. 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助已售房屋无正当理由变更买受人; 6. 未按申报价格明码标价,或者采取多种方式标价、标价内容不一致; 7. 在申报价格之外加价销售房屋或与中介机构、房产电商等经营单位合作,在房价款之外额外收取费用; 8. 委托未到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9. 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而未签订委托协议,或委托超过3家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10. 销售商品房未在5日内完成商品房购销合同网签的。 (二)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中介禁止以下行为: 1.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无照经营、异地经营行为; 2. 发布虚假广告、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 3. 代理销售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 4. 未与开发企业签订委托协议销售商品房; 5. 代理销售商品房额外收取购房者费用; 6. 接受代理商品房销售委托后,又进行层层转委托; 7.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开展经营活动; 8. 接受委托未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9. 收取房款或者房屋交易的押金、保证金、定金等; 10. 未公示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或不按公示内容规范经营; 11. 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12. 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销售人员串通炒卖房屋、哄抬房价; 13. 为交易当事人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西双版纳景洪限售新政:新建商品住宅满两年才可出售 6月7日,西双版纳景洪市颁布《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意见》,在调整商品住宅限售、加强预售许可环节管理等方面做出调控。 此次调控重点提出调整新建商品住宅限售政策,要求在景洪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含景洪工业园区、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购买的新建商品房和存量商品房,自缴纳契税之日起满两年方可上市交易。 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新建楼盘代理销售中介对同一项目购房者,只能凭购房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最多出售两套商品房。 调控还提出,要加大房地产市场整治力度。其中,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房源,严格明码标价的规定,实行“一房一标”,对捂盘惜售、团购等方式进行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一经发现立即停止预售许可。 此外,调控提出完善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加大土地供给、盘活存量土地,适时推出限价商品房,加强预售许可环节的管理,培育租赁市场等意见措施。(杨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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