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近日,红河州招考办下发了《红河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年红河州高中报名、招生、录取等方面又有了新变化。 【报名、录取全面网络化】 填报志愿 一旦确定不得更改 《办法》规定,自2017年起,普通高中招生录取一律在《云南省招生考试工作网》上进行。 考生本人登陆《云南省招考频道》(http://www.ynzs.cn),再进入《工作网》注册,在志愿填报期间,用本人考号及密码登陆,按志愿批次选择学校并填报志愿。 考生志愿一旦在工作网确定提交,就不得更改。 分批次录取 各高中学校依照招生计划和学生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折算成绩及综合评价情况,遵循志愿,按批次顺序进行择优录取。 录取时,前面批次的录取工作结束,再进行下一批次录取。前一批次志愿未被录取的不影响后面批次的录取。考生前一批次的志愿被录取,后面所有批次的志愿(含中职志愿)不再生效。 学校录取时必须以考生志愿为准,考生一旦被某所学校录取后,其它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再录取该考生。 划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 由州教育局按当年全州招生计划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情况,划定普通高中、民族高中班最低录取分数控制线,并向社会进行公布。 艺体特长生最低录取分数控制线。由县市教育局组织进行专业素质测试,录取时可根据学生专业素质情况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但不得低于公办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专业考试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民办高中学校最低录取分数控制线。可在公办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基础上下降20分录取,录取学生必须具有州级招生考试机构认可的当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折算成绩,并达到录取条件。 各高中学校不得录取未达到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学生,凡低于最低控制线录取的学生及不在被录取学校登记注 册学籍的学生,学籍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准注学籍。 州民族高中班实行按志愿定向择优录取 《办法》规定,州民族高中班实行按学校定向确定招生计划,考生填报志愿,报名点(毕业学校) 审核报名资格并确认,招考办备案、择扰投档,学校择优录取的办法,面向户籍在红河州屏边、元阳、红河、金平、绿春、河口的应届考生及蒙自、个旧、开远、弥勒、建水、石屏、泸西山区乡镇农村(含农转城)少数民族应届考生招生(北部县市民族班招生范围附后)。南部六县的招生实行民族比例控制,在定向分配名额和录取中汉族学生比例不得超过20%。报考民族高中班的考生必须具有户籍所在县的初中两年以上学籍,并在户籍所在县市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 州民族高中班招生实行考生自愿报名,符合条件的考生确认志愿时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民族成分证明,北部市县山区户口农村少数民族考生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招生名额由州教育局、州民宗委根据当年各县市初中毕业生情况定向分配名额,招生学校根据州教育局、州民宗委下达的计划及规定实行定向择优录取。 对布朗族、拉祜族两种人口特少民族的学生,实行适当降分录取。 全面实行生源地招生统计 《办法》规定,全面实行生源地招生统计。高中阶段毛入学率按生源地统计口径下达任务和实施考核,将根据高中阶段学生生源地录取入学情况对各县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进行奖惩。 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及范围。凡擅自扩大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擅自招收未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或未达到普通高中最低控制线的考生,各县市教育部门一律不准为其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规范学生学籍管理。严格按照《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学生学籍与学生就读学校必须一致,禁止虚假注册学籍和挂靠学籍,任何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学籍管理费。 取消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择校生招生 《办法》规定,自2017年起,红河全州所有公办高中学校一律取消择校生招生。各高中学校要充分挖掘潜力,努力扩大招生,惠及更多人民群众。 同时,坚决治理招生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各学校不得与初中学校、考生及家长签订招生协议、录取意向书。不得以减免学杂费、补助生活费、资金奖励等手段招揽生源;不得采取承诺、签约等非正常手段提前招生;不得利用招生中介或个人买卖生源和有偿招生。坚决禁止任何学校和教师发生违背考生意愿、强迫学生志愿的种种行为,坚决禁止任何学校采取不正当手段抢挖生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