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保户每月再增加30—35元 日前,市委副书记、市长王喜良主持召开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决定调整2017年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 按规定,“十三五”期间,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将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实行“一年一调”。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举全市之力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此次调标致力于实现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有助于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制度在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推进精准扶贫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此次调整后,城市低保户每月可多领30—35元。其中,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晋宁区、安宁市、富民县、宜良县、嵩明县、石林县、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区由530元/人/月提高为560元/人/月;东川区、禄劝县、寻甸县、倘甸两区由475元/人/月提高为510元/人/月。 农村低保标准方面,晋宁区、安宁市、富民县、宜良县、嵩明县、石林县、阳宗海风景区由295元/人/月提高为320元/人/月;东川区、禄劝县、寻甸县、倘甸两区由260元/人/月提高为295元/人/月。 作为此次调整的一大亮点,全市将实现统一标准,集中供养标准调整为720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为600元/人/月。具体为: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晋宁区、安宁市、富民县、宜良县、嵩明县、石林县、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区集中供养标准由636元/人/月调整为720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由530元/人/月调整为600元/人/月;东川区、禄劝县、寻甸县、倘甸两区集中供养标准由570元/人/月调整为720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由475元/人/月调整为600元/人/月。 调整后的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拟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议题。 首席记者 杜托报道 (昆明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