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孙某于2016年在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办理了入住,后因地热管线存在金属接头问题多次沟通无果,于2024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地热管线维修费用,最终因孙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法院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释法】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来源:《云南法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