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一日一说法】合同中的管辖法院约定需符合法律规定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03 15:16:55

【案情】 马女士的单位与外地一家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由第三方供货。该合同还约定,如果发生纠纷,选择由提供关键配件的第四方所在地法院管辖。那么这样的管辖约定是否有效?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条规定赋予了合同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权利,虽然从文中看是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属于当事人可选择的管辖范围,但亦用“等”字表明当事人还可选择除上述五地之外的其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在对“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进行必要指引和限制下,赋予了当事人更多的选择权,意在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意思自治。关于如何理解“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具体分析,结合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形,综合考虑当事人的情况及涉诉法律行为等诸多因素,确定该地点是否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关于本案中的管辖约定,综合考虑当事人各方情况和涉诉行为以及标的物的构成状况等因素,应属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所以该管辖约定应属有效。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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