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在一起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中,造成被害人损失近2600万元,其中一名担任低层级业务员的被告人仅获利2万元左右。如果按照连带责任处理,让这名低层级业务员连带退赔2600万元,会在实质上造成不公平。请问对于被告人众多的非法集资案件,如何妥善处理退赔问题? 【释法】 在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中,由于各被告人处在不同层级、不同岗位,往往并不存在完整的共同故意或意思联络,自身违法所得也相差很多。在处理退赔非法集资行为造成损失时,对于非法集资的组织策划指挥者、非法利益主要支配者来说,承担完全连带责任是罚当其罪。而对其他被告人,按照“完全连带责任原则”处理,让一些在非法集资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的人连带承担全部损失也不公平;按照“违法所得为限原则”承担退赔责任,体现不出惩罚性,也不合理。在司法实践中,可采取“比例连带责任原则”处理更具客观性、合理性。所谓比例连带责任即综合各被告人所处层级、岗位职责、过错大小、对造成损失的原因力等多重因素,对被告人施以部分比例的连带赔偿责任,如对于一般的团队长、业务员等,不应要求其承担完全连带责任,除依法追缴个人实际违法所得外,还可根据其参与造成损失金额的一定比例或按照个人实际违法所得的相应倍数合理确定退赔责任,这样可使责任的认定及承担更具弹性,从而确保公平。 来源:《云南法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