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公司欲成立一家新公司,以申报国家项目资金。该公司负责人联系贾某从中帮忙协调,承诺事成后向其支付协调费,并将工程交由其施工。 贾某向相关部门协调未果后,授意开复印店的于某帮忙,伪造了相关乡镇政府印章一枚、该乡镇所辖4个村民委员会印章各一枚及4个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贾某将上述伪造的印章、身份证件用于注册公司及备案使用。在其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备案过程中,假证假章被发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贾某、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以伪造身份证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贾某、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对二人分别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6万元。 【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云南法制报》 记者 甘仕恩 通讯员 范琪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