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养了几只猫作为宠物,并租下苏某的一套房屋居住。合同到期当月,王某搬离了租住的房屋,但向苏某要求退还押金时却遭到拒绝。原因是苏某认为王某存在违约行为,称其在屋内养了3只宠物猫,房屋墙面、家具、空调、沙发、床垫、窗帘等物品被宠物猫挠了,存在不同程度损毁。因此,苏某不同意退还押金6100元。王某将对方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房屋押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租房合同中并未明令禁止租客养猫,没有将饲养宠物列为“违约行为”,故对苏某所主张“养猫违约”一说无法予以支持,但王某在屋内散养3只猫,对其行为未加管束,导致宠物猫在室内自由活动时将房屋内的窗帘、沙发、墙壁、空调管、床垫等物品挠坏,损坏情况已经超出合理使用所致正常磨损程度,故王某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在押金范围内抵扣部分物品损失4500元,要求苏某退还王某剩余押金1600元,对苏某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予以驳回。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释法】 法官表示,对于携宠物租房是否构成违约,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将审查考虑双方的租赁合同。如果双方约定禁止饲养宠物,则租户私自养宠物将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双方对承租房内饲养宠物的品种、数量、方式等存在明确的约定,租户应严格遵守,否则也构成违约;如果双方对养宠物行为未作出约定,则无法认定租户饲养宠物构成违约。 来源:《云南法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