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一日一说法】婚内擅自赠与“第三者”的钱物应返还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09 10:03:39

【案情】唐某某与彭某某系夫妻。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彭某某与陈某某私下交往,并瞒着唐某某多次通过微信、银行卡等向陈某某转账,为陈某某购物消费等共计支出20万元。唐某某发现后,认为彭某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财产权,遂将陈某某诉至楚雄市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全部财产。陈某某承认了彭某某为其转账、埋单的事实,但对唐某某提出的20万元总额不认可。结合全案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确定了彭某某赠予陈某某的款项为8.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未明确约定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取得的财产应为双方共同共有。彭某某未征得妻子唐某某的同意,私自将共同财产赠与陈某某,损害了妻子的合法权益,作为彭某某的妻子,唐某某有权要求返还共同财产,故判决陈某某归还唐某某款项8.8万余元。

【释法】赠与虽然是一种你情我愿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方向第三者的赠与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关系相互尊重、彼此忠诚的价值基础,既伤害了配偶的情感也损害了其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来源:《云南法制报》 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倪晓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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