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一日一说法】特殊情况下退休返聘人员也可以请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06 10:05:26

问:退休返聘因提供劳动造成人身损害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因履行工作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退休返聘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终止。如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损害,虽然不能申请工伤鉴定,但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上述规定,可将退休返聘人员损害情形分为两类,一是退休返聘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因劳务遭受损害,该种情况根据退休返聘人员与单位各自的过错确定损害责任范围;二是退休返聘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损害,该种情况则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单位也有给付补偿的义务,单位在承担补偿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特殊情况下,退休返聘人员也可以请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来源:《云南法制报》


责任编辑:和雪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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