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8年4月,蒋某与腾冲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蒋某向房产公司购买由该公司开发的某小区商品房一套,交房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前。合同签订后,蒋某全额支付了购房款,双方对商品房进行了登记备案。2018年11月9日,房产公司出具《交房通知书》,通知蒋某按期办理接房手续,但蒋某一直未到公司收房。 2022年4月,公司再次向蒋某邮寄《通知函》一份,称蒋某逾期接房长达1400余天,已构成严重违约,要求其限期办理交接房手续。之后,因蒋某仍未至公司办理手续,房产公司将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办理交接房手续,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与房产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客观真实,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双方签订的合同内虽约定了违约金内容,但该条款系房产公司制定的格式条款,在蒋某已全额支付房款且无其余证据证明房产公司受到实际损失的情况下,该违约金不宜支持。最终,法院判令蒋某于判决生效5日内到房产公司办理接房手续,并驳回了房产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释法】法官介绍,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购房者因故无法收房时,应当及时与开发商沟通,了解具体政策,并根据合同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比如提前告知并寻求延期收房的可能性,或者委托他人代理收房事宜,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来源:《云南法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