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23年,李某到某基地找被害人刘某某要债,双方发生口角进而厮打,刘某某受伤,经鉴定,刘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李某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法院遂判决李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3.2万元。 【释法】法官提醒,欠债不还本是一种诚信缺失的行为,作为借款人,如若真遇到困难,一时还不出钱,应该主动找出借人沟通商量,做一个诚实守信的人。作为出借人、债权人,在面对拖欠货款、借贷等民间纠纷时,一定要保持理智,不要让自己有理变无理,使用暴力等违法犯罪手段更是不可取。如果需要维权,应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否则得不偿失。 (来源:《云南法制报》 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杨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