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一日一说法】为“涨粉”在网络平台造谣触犯寻衅滋事罪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26 17:30:07

【案情】 近日,腾冲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为在网络平台“涨粉”而编造虚假事实的案件。腾冲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杨某某为“涨粉”,在快手平台使用其账号直播编造涉胡某某事件虚假内容,展示经过篡改的相关行政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创建“为胡某某翻案群”等多个微信群,混淆视听,以为胡某某翻案、胡某某被打伤住院需要资金援助为由向粉丝索要钱财。经统计,杨某某在快手平台直播回放涉胡某某事件视频共计34个,评论数达24940条,观看人数达452419人,影响较大,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某立案侦查。

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实,杨某某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来源:《云南法制报》

责任编辑:和雪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