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提供银行卡进行转账就可轻松获利,有这样不费力的“好差事”你信吗?近日,姚安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案情】 2022年,被告人徐某、胡某认识了偰某某(另案处理),听偰某某说将自己的银行卡拿去帮助别人刷卡转账可以赚钱,便在偰某某的安排下,向他人提供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身份证等帮助收转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其间,徐某提供的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结转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合计96万余元,徐某非法获利6000元;胡某提供的银行卡合计入账130余万元,胡某非法获利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胡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徐某和胡某有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依法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胡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切勿为了蝇头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支付宝、微信账号等具有支付结算功能和聊天功能的账号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使用,否则很有可能沦为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的帮凶。 (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杨梅) (来源:《云南法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