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7年,张先生在购买新房的同时,花20万元向某置业公司购买了一个地下车位。交付后,张先生发现置业公司未经同意,在车位左侧墙壁安装了人防设备,突出部分占据车位的左侧空间,致使车位宽度变窄,已无法正常停放车辆。 气愤的张先生在与置业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其告上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承办法官实地勘查了车位情况,并向小区物业核实确认,在案涉车位处安装的设备为人防设备不能拆除,而且小区的地下车位已售完,已无其他车位可以更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车位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张先生所购车位在安装人防设备后是否符合规范,张先生要求解除车位合同的主张是否成立。 根据《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第七十五条,小型汽车泊位尺寸不小于2.5×5.5米。《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规定,汽车与汽车、墙、柱、护栏之间的最小净距为0.6米。住建部发布的《车库建筑设计规范》规定,机动车之间以及机动车与墙、柱、护栏之间的最小净距(横向净距)为0.6米。 案涉车位在安装人防设备后宽度变窄,已完全不符合上述规范的要求,不能满足车位的使用功能。据此,法院认定置业公司的行为违约。法院判决解除原告张先生与被告置业公司签订的协议,置业公司返还张先生车位款20万元。 【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本案中,置业公司在规划人防设备时,并未兼顾人防设备和车位的正常使用,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在人防工程区域设置停车位应当遵守人防工程以及地下车位设置的相关法规,不应影响二者的正常使用,以避免类似纠纷发生。 来源:《云南法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