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9月16日,会泽县公安局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民警在银昆高速公路开展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查获一名驾驶人李某,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63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进一步核查,李某于2023年12月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目前尚在实习期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警依法对李某作出罚款处罚,驾驶证记12分,并注销其驾驶证。 【释法】 高速行驶相关限制。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交通违法记满分后果。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使用统一实习标志。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应在车身后部张贴或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不得驾驶特殊车型。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驾照可以重考,生命不能重来。请广大司机无论是“新手”还是“老手”,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饮酒后请远离方向盘,坚决杜绝酒后驾驶。 来源:云南法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