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吉某某、杨某某、鄂某某系同村村民,吉某某系鄂某某的儿子。2022年9月中旬,被告鄂某某通过电话雇请原告赵某某和其他村民为其收核桃,并雇请被告杨某某提供三轮车为其运输。9月24日上午,原告赵某某及其他4名同村村民自发坐上被告杨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前往被告鄂某某家的核桃地,途中因三轮摩托车超载加上被告杨某某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造成原告赵某某及车上4名工人不同程度受伤,原告伤情较重。 事故发生后,被告杨某某及其他乘车的4名村民未报警,后原告赵某某到医院住院治疗21天,出院后其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45日,营养期45日。在原告赵某某治疗期间,被告杨某某为其垫付各项费用1.8万余元。此后,原告赵某某及家属多次找到被告鄂某某、吉某某、杨某某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告鄂某某仅拿出200元给原告赵某某。因协商未果,赵某某遂将鄂某某、吉某某、杨某某诉至法院,要求3名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12万余元。 【释法】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因各方意见分歧较大,法庭依法组织开庭审理。由于被告鄂某某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且没有交通工具,承办法官遂决定到村委会进行巡回审理。庭审中,法官依法作出判决,因被告杨某某未劝阻他人搭载禁止载人的三轮摩托车,加之其操作不当是造成原告赵某某受伤的主要原因,判决由被告杨某某承担55%的赔偿责任,基于雇主责任认定,判决由被告吉某某与被告鄂某某共同承担20%的赔偿责任,因原告赵某某明知三轮摩托车禁止载人而搭载,具有一定过错,判决由原告赵某某自行承担25%的责任。案件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来源:《云南法制报》) (记者 张恒 通讯员 付雪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