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董某在某楼盘看房时,销售人员曾以现场介绍、口头允诺、发送短信等方式表示,如他购房,就将与涉案房屋相邻的部分封闭公共区域位置约60平方米送给董某使用,并承诺会为该区域铺好地板后和房子一并交付。 随后,董某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约定由董某购买位于2楼的案涉房屋。但合同另有约定,销售人员的口头介绍仅供参考,不作为对交楼标准、交楼设施及环境等的承诺或具体标准。 之后,董某支付全款购房,但直至收楼日开发商也未履行赠送面积的承诺。董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向其赔偿未如约赠送的公共区域面积对应的价款,并支付违约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通过销售人员口头及短信承诺向董某发出要约后,董某据此签订购房合同构成承诺,双方达成赠送案涉公共区域的合意。虽然合同约定销售人员的承诺仅供参考,不作为交楼标准,但因该条款系开发商利用其优势地位预先拟定,对购房人明显不公,且该条款排除了开发商所做商业广告和宣传资料成为要约的可能性,内容与法律规定相抵触,为无效条款。 本案中,因开发商允诺将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区域部分面积赠送给某位业主单独使用,必然损害全体业主利益,故该部分赠送内容无效。开发商明知是公共部分还对外赠送,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该承诺行为对董某的签约意愿产生了重大影响,最后导致董某可独自占用该部分区域的合同目的落空,故开发商应对此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而董某在购房时亦明知该位置属于业主共有却仍坚持购买,其同样具有过错。 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客观损失情况,酌定开发商赔偿董某损失5万元。董某有关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 法官提醒,开发商在促销时应遵守法律法规,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将共有部位赠送给单独业主此类恣意承诺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亦扰乱了房地产市场销售秩序。即便最后如约赠送,其他利害关系业主也有权要求开发商或受赠业主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将会产生更多纠纷。因此,购房人在购房时应谨慎对待开发商的赠与承诺,应查明赠送部分是否属于公共部分,切勿明知违法而为之。 (来源:《云南法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