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23年9月19日,毛某的姐夫李某意外死亡。2023年10月12日至15日期间,毛某将李某之前放于其处的一张富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卡交由张某,通过银联POS机刷卡套现的方式,先后分6笔套取现金201210元。其中,20万元毛某用于偿还债务,其余1210元用于支付刷POS机套现的费用。经民警电话通知,毛某于今年4月10日主动到富源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其盗刷信用卡的犯罪事实。4月12日,毛某的亲属退还富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利息、滞纳金。 【释法】富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毛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 信用卡诈骗罪侵犯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于“信用卡诈骗罪”有明确规定,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定罪处罚。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也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信用卡的规定,既包括国际通行意义上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也包括不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借记卡。 (来源:《云南法制报》 记者:甘仕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