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一日一说法】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15 15:20:50

【案情】2023年底,甲某拿了一只生蛆的火腿到原告乙某经营的肉铺里请求帮忙分割。在分割过程中,甲某一直在门口等候。待火腿分割完成,甲某向肉铺支付服务费25元。

次日,乙某收到朋友转发的视频,发现甲某竟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照片并配有“曝光黑店”“肉被偷了”“不良商家”等侮辱、诽谤性的文字,称其将火腿送到乙某肉铺分解后部分肉被偷了。相关视频经网友点赞、评论、转发,获得大量关注,导致乙某肉铺的大量客户对其信誉评价度大大降低,严重影响了正常经营。

看到视频后,乙某立即报警,在双方多次协商后,甲某仍拒绝删除视频,也不赔礼道歉。乙某认为甲某的行为给自己店铺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便起诉至楚雄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系合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其依法享有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根据在案证据证实,被告甲某通过短视频账号发布涉案相关图片,并配有明确针对原告乙某的,具有侮辱、诽谤性的文字内容,其行为已侵害了原告乙某的名誉权,乙某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而被告甲某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被告甲某在涉诉视频控诉的事实不予认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甲某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删除在涉案短视频平台发布的侵害原告肉铺名誉权行为的照片及文字,并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在涉案短视频平台账号上发布向原告肉铺道歉的文字声明,自发布之时起至少保留20日,权限须设置为公开,所有人可见。逾期未履行的,人民法院将在相关新闻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甲某承担。判决生效后,被告甲某及时履行了义务。

【释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是指自身名誉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誉权依法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提醒,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自由并非没有限度,要以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网络世界是人们真实思想的虚拟和延伸,使用者在发表言论过程中应尽到谨慎言论的注意义务,保证评论的公正、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一旦因为逞一时口舌之快发表不当言论、评价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应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来源:《云南法制报》 记者:闵以荣 通讯员:徐婉云)


责任编辑:杨小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