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21年6月,金某在网上看到PHYTON编程课程后被吸引,随后与某信息科技公司签订了培训合同,支付相关费用7000余元。但在报名后一年多的时间里,金某由于听不懂、没有时间等原因,仅上课两次。于是,金某提出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学习要求退费。 对此,某信息科技公司表示,金某要求退费的原因并非双方合同约定的“若学员因自身因素或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参加学习”情形,不予退费。双方协商无果后,金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在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原告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学习,要求被告退费,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合同明确约定“若学员因自身因素或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参加学习”可解除合同,此处的“自身因素”应作狭义的理解,需自身客观困难达到与不可抗力相当的程度,而原告主张的“没时间、听不懂”理由既无强制力,也无不可避免性,因此不在此列,否则相当于赋予原告任意合同解除权,侵害被告权利,扰乱经济秩序。因此,原告解除事由不符合合同约定退费条件,于法无据,无权单方解除合同。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有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属于约定解除。出现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形时,一方解除合同的,就属于法定解除。任何权利都有其边界和限制,合同解除需具备合理理由,以此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与商业机会的稳定性。 学员在享受网络培训便利的同时,也应当充分认识自身权利、义务,深入了解教育培训合同,报名时切忌心急,应仔细审阅合同条款内容,慎重考虑个人能力、时间等因素,理性选择。 (作者 李欣 吕涵枫 许梅) (来源:《云南法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