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一日一说法】装修公司中途“跑路” 该如何维权?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20 09:46:32

【案情】 陆先生购买了位于文山市某小区的房屋。2021年,就房屋装修一事,陆先生作为甲方,某装修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签订合同后,陆先生陆续向某装修公司支付了装修款的95%共计36万元,某装修公司先后雇请两批工人进行施工,截至2022年10月仅完成部分吊顶和部分墙体瓷砖工程,约80%的装修项目未施工。后某装修公司停止施工,陆先生无法联系上某装修公司的负责人和现场施工人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装修合同并要求装修公司退还已支付的装修款、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陆先生和某装修公司签订的《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某装修公司未按工期完成装修项目,目前已处于停工状态,公司因经营异常被列入失信名单,且负责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故双方之间的装修合同无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陆先生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应予支持。

考虑到装修公司已完成部分吊顶和部分墙体瓷砖工程,该部分装修费用应予扣除。因合同明确约定了各分项的装修价款,法院在扣除完成的项目价款后,判决装修公司退还剩余装修工程款,并由某装修公司承担违约金。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来源:《云南法制报》)


责任编辑:杨小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