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以就业留用为目的的实习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答:一般情况下,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在非毕业年级期间以勤工助学等为目的实习,不构成劳动关系,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工资、工时等权益保障规定。 实践中,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应当根据具体事实判断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对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认定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之间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的除外。对于即将毕业的高校毕业生,且用人单位知晓该毕业生即将毕业就业的情况,毕业生以就业为目的持续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对该毕业生实施劳动管理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构成劳动关系。 (来源:《云南法制报》 作者 梁成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