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杨某于2018年入职某公司,并于2019年7月18日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5年7月1日止。 2022年9月5日至2022年9月11日,杨某因剖宫产手术住院6天,生育一女。杨某休假结束后于2023年4月6日返岗上班,公司即对杨某岗位进行调整,杨某不同意调岗。2023年4月18日,公司以杨某不服从调岗及遭客户投诉3次以上,决定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杨某向公司主张报酬和经济赔偿金无果后,遂申请劳动仲裁。后杨某对仲裁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杨某作为公司员工,于2022年9月7日生育,生产后一年内为哺乳期。哺乳期内该公司以不服从调岗及遭客户投诉3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查明,杨某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6913.51元,杨某入职该公司4年零10个月,判决该公司向杨某支付赔偿金69135.10元。 来源:《云南法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