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一日一说法】夫妻离婚都不要娃 法院这样判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26 10:55:37

【案情】 2020年6月,原告王某与被告亚某通过微信认识后相恋,于2020年8月22日登记结婚,其后生育女儿王某如。2021年7月下旬,被告和原告争吵后自行离家外出,双方分居二年有余,女儿王某如与原告母亲一起居住生活。

原告诉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因其作为大车驾驶员,常年在外跑车,不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孩子应由被告抚养。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被告无固定工作及收入,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孩子应由原告抚养。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亚某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且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双方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孩子王某如年龄尚小,原、被告作为其父母,应将重心放在保障子女健康成长之上。然而,原、被告均表示自己无力抚养孩子,要求对方抚养,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表现出严重的不负责任,相互推诿,此种行为有悖法律和道德要求,应予谴责。从孩子成长过程和原、被告的实际情况以及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综合考虑,由原告抚养为宜。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父母一方应负担子女抚养费,结合本地生活水平及被告的经济收入和工作情况,酌情确认由被告每月支付孩子王某如500元抚养费。据此,法院判决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亚某离婚,孩子王某如由原告王某进行抚养,被告亚某每月支付孩子500元抚养费。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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