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今年6月,邓某某在购物平台购买了一架小型民用无人机,未进行实名登记。其于7月20日在普者黑景区操作该无人机进行拍摄过程中,因无人机失控跌落致两名游客不同程度受伤。经核实,在此期间,邓某某已操作未实名登记的无人机在景区飞行120余次,其行为置公共安全于不顾,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邓某某的行为已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情节严重,丘北警方依法给予邓某某责令改正、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释法】2023年6月28日,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正式发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首部针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行政法规,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云南法制报》 记者 朱光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