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宣威市乙地产公司建房后,将房屋包给宣威市甲地产公司代为销售。2013年9月,陆先生以107万元的价格向甲地产公司购买一套商铺,双方签订了房屋订购协议,甲地产公司收取了陆先生的购房款。同年12月,陆先生与乙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内容与前述订购协议一致,但合同中约定了商品房面积差价款的计算方法。乙地产公司向陆先生交付了商铺,并办理了不动产产权证。 随后,陆先生发现,商铺的产权登记建筑面积比合同约定的参考建筑面积少了3.4平方米,对应面积差价为47000元。2023年3月,陆先生找到乙地产公司,双方签订和解协议,由乙地产公司支付陆先生面积差价款19000元。 陆先生认为,其没有得到充分赔偿,剩余款项27000元应由甲地产公司支付。今年3月,陆先生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甲地产公司支付面积差价款27000元。甲地产公司则认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由陆先生与乙地产公司签订,陆先生起诉的面积差价款应该由乙地产公司支付,陆先生不应当向甲地产公司主张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应在相同当事人之间订立,如果合同内容、合同当事人发生变化,则属于合同的变更和转让。陆先生与甲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订购协议,甲地产公司收取了购房款,但双方后续没有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而是由陆先生与乙地产公司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销售合同,陆先生并未同意甲地产公司将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乙地产公司,甲地产公司所实施的行为存在履行瑕疵。因乙地产公司已经完成交房义务,两家公司的行为可不定性为欺诈。 【释法】本案中,甲地产公司并未向陆先生披露包销信息,也没有以乙地产公司的名义向陆先生出售商铺;两家公司订立的包销协议不能约束陆先生。客观上,两家公司就同一商铺买卖合同的履行均存在违约事实,两家公司都应向陆先生承担连带责任。 因陆先生与乙地产公司已就乙地产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达成和解协议,相对于陆先生而言,是通过意定方式将连带债务划分为按份债务,已履行债务的债务人不再对其他债务人未履行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案可仅就陆先生与甲地产公司之间存在的纠纷进行处理。 近日,法院判决由甲地产公司向陆先生支付面积差价款27000元。 (来源:《云南法制报》 记者 甘仕恩 通讯员 董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