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一日一说法】交了定金发现承租土地面积存在争议不能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13 09:14:35

【案情】 2023年11月,李先生经人介绍得知刘女士承租的土地过多,需分割部分土地对外出租。于是,李先生添加了刘女士的微信,刘女士在微信中告知李先生的确有部分土地对外出租,面积大约80亩。

李先生实地查看了欲租赁土地情况,并向刘女士预付了1万元定金。因当时刘女士地里还有红薯未收,李先生表示后期再来丈量土地并签订合同。

李先生对土地进行测量,面积为50.29亩,李先生认为与刘女士所说的80亩土地面积相差过大,于是,要求刘女士退还定金1万元。可刘女士却未退还定金,因此,李先生向大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刘女士双倍返还定金,金额为2万元,并判令刘女士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费4000元。

大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与刘女士在协商订立合同过程中,李先生亲自到现场查看欲租赁土地,对所租赁的土地情况应当知晓,双方也未请中介测绘机构对租赁土地进行测量,对所租赁土地面积具体为多少双方均存在争议,导致双方未继续签订合同,对此,双方均存在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未成立,该民事行为无效,刘女士应当返还1万元定金。李先生主张刘女士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李先生未提供证据证实刘女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的3种情形之一,因此,刘女士的行为不构成缔约过失责任,也并未给李先生造成损害,李先生主张刘女士赔偿经济损失4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由刘女士返还李先生定金1万元,驳回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释法】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因此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法律后果。其构成要件是:缔约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合同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害;相关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作者 闵以荣 陈维云)

(来源:清风云南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杨小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