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男子王某与女子余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2021年开始,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严某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在余某不知情的情况下,2021年至2022年,王某为取悦严某,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累计向严某转赠钱款7万余元。余某发现该情况后,曾与严某联系沟通,要求其全额返还自己丈夫转赠的钱款。但多次讨要均无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余某将严某、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自己丈夫王某与第三者严某之间的赠予行为无效,要求第三者严某全额退回王某赠予她的全部财产。 【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该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该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据此,本案原告余某有权利提起诉讼,要求第三者严某对王某赠予的7万元财产予以返还。 (来源:《云南法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