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一日一说法】入住新房后不付尾款可主张违约责任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29 10:03:43

【案情】2015年12月29日,黄先生把位于大姚县某处的一套公寓式房屋出售给杨先生。双方签订《购房合同》时约定,杨先生向黄先生支付首笔款项后可装修入住,在办理产权证后,杨先生需向黄先生支付全部房款,办理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的费用由杨先生承担。

但合同对杨先生逾期付款的利息等违约责任未作约定。杨先生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还剩11620元房款未支付。黄先生多次催要未果后,将杨先生起诉至大姚县人民法院。

庭审过程中,杨先生陈述了未按时支付房款的原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屋后面的院子由黄先生出工做成小后院,但黄先生在做了部分围栏后,仍剩5.8平方米未完工。并且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时,杨先生缴纳了14802.22元的税费。

【释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后,黄先生已按合同约定向杨先生交付了房屋,杨先生也已装修入住并取得了不动产权证,因此杨先生未支付购房尾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至于黄先生未安装完成的围栏,双方在合同中未对完工期限进行明确约定,因此在合理期限内,若黄先生仍不履行安装围栏的义务,杨先生可主张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杨先生在判决生效后的15日内向黄先生支付剩余购房款11620元。本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杨先生目前已履行完毕。

(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肖阳)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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