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9年,男子蒋某与女子余某登记结婚,两人于2014年生育了一子一女。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感情已经破裂,因此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一子一女由蒋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儿女抚养费至年满18周岁止。调解书生效后,余某未按期履行应给付抚养费的义务,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该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来源:《云南法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