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刘某与张某于2023年12月14日经某婚庆公司介绍认识。随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结婚当日,刘某给付张某彩礼18万元。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未建立起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未共同生活,未生育子女,原告刘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张某返还全部彩礼。 【释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一规定明确指出在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彩礼的返还请求是受到法律支持的。 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彩礼返还的条件: 在适用上述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时,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这意味着,只有在双方已经离婚的前提下,才能提起彩礼返还的请求。 因此,在婚后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下离婚,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彩礼,这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解释的。 来源:云南法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