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一日一说法】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可以酌情少交物业费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09 09:42:54

【案情】杨先生居住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公司的服务项目和要求作了明确约定,可物业公司并未切实履行义务,存在打扫卫生不及时、电梯时常处于“罢工”状态等问题,于是,杨先生拒交了1年的物业费。现在物业公司说要起诉杨先生。请问杨先生可以主张免交或少交物业费吗?

【释法】物业服务是由多个项目组成的,不能因某项服务的瑕疵而否定物业公司所有的服务,所以杨先生不可以主张免交物业费。但是,杨先生可以主张减交物业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如果杨先生有证据证实物业公司确实未尽到管理、养护、维护义务,那么,可以视对方的违约程度要求酌情减少物业费。

(来源:《云南法制报》)


责任编辑:杨小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