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方女士公司的不少销售人员都掌握着公司的客户名单等秘密。为防止这些销售人员对外泄露,公司与他们签订了保密协议,并支付了相应的保密费。但由于销售人员流动性较大,经常有离职员工泄露方女士公司的经营信息。请问对于签订了保密协议的销售人员,能否禁止他们去竞争对手的公司工作? 【释法】员工对自己在职期间获得的商业秘密具有保密义务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不论企业是否与其签订了保密协议,也不论是在职期间还是离职后,都负有保密义务。如果泄露企业商业机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还会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侵犯商业秘密罪。 但签订保密协议仍十分必要,能够对员工起到教育、告知、警示作用,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但保密协议并不具有限制员工离职后进入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的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因此,企业要想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期间内到竞争对手处工作,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还得再与他们签订一份竞业限制协议。 (来源:《云南法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