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老寸是一名出租车司机。今年1月,老寸驾驶出租车在曲靖市沾益区某道路正常行驶时,被小沈驾驶的车追尾,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沈负全部责任。 事后,小沈投保的保险公司对老寸的车辆维修费用进行了理赔。老寸认为其因车辆维修停运了27天,要求保险公司和小沈进行赔偿。经多次协商无果后,老寸向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沈和保险公司支付停运损失费,包括车辆租赁费、折旧费、停运损失共计3万余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向小沈和保险公司送达了诉状副本,小沈和保险公司分别作了答辩。小沈认为,自己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所有的损失都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则认为,保险合同及条款中已经明确约定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后来,经该案经承办法官组织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小沈给付老寸停运损失6000余元。协议达成后,小沈当庭履行了义务。 【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关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费。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各方之间是侵权和被侵权的关系,而保险公司进入诉讼是因机动车相对方的合同关系,其承担责任是依法及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法定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则应当按照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约定进行理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保险合同或条款中约定了停运损失在保险理赔范围内,则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如果明确约定不在理赔范围内,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依法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云南法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