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一日一说法】帮对方出购车首付分手后可以要求返还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19 09:34:04

【案情】生活中,男女在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会向对方赠与财物。可一旦双方分手,已无结婚的可能,之前所赠与的财物能要求返还吗?

原告李某(女)与被告杜某(男)于2022年6月在外打工相识并开始同居,随后杜某相中一辆二手车,购车首付款为2.8万元,尾款按揭贷款。李某出资1.8万元为杜某支付了部分首付款,购车后车辆落户在杜某名下,所购车辆一直由杜某使用。随着交往深入,双方产生矛盾决定分手,但却因经济往来问题争执不下,李某便将杜某告上法庭,要求杜某返还为其购车支付的1.8万元及车辆其他相关费用1.4万余元。

开庭前,法官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并向双方释法明理:李某在外打工每月工资大约4000元,在杜某购车过程中李某出资18000元,既不属于按风俗支付的彩礼,也不属于恋人之间的借款,在法律上属于一种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而并非无偿赠与。

本案由于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李某附条件的赠与无法实现,杜某获得购车款缺乏利益的正当性,李某要求返还财物,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对于其他款项,双方之间由于经济往来混乱,无法确定款项性质,经释明后李某主动放弃。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被告杜某自愿返还原告李某购车款1.8万元。

【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来源:《云南法制报》 记者:闵以荣)


责任编辑:杨小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