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网讯 (通讯员 海英)近年来,迪庆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开创性开展立法工作,在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取得了新成就,积累了行之有效的宝贵经验。截至目前,州人大常委会共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13件。 以法治之力筑牢民族团结进步基石。我州民族立法工作起步于1984年,州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法律,着手制定《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并于1990年1月1日起正式公布施行,标志着迪庆民族立法开启了新篇章。 按照急需先立的原则,我州分别于2009年9月1日和2010年7月1日,制定颁布了我国首部藏传佛教寺院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寺院管理条例》和民族团结进步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以法治之力保护历史文化“活化石”。2008年10月1日颁布施行我州第一部单行条例《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独克宗古城保护条例》,开创了我州历史文化保护立法先河。古城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传承和合理规范的开发利用,推动我州文化旅游发展再上“快车道”。 以法治之力擦亮生态文明建设底色。1988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白马雪山被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有效保护滇金丝猴和我国“三江并流”地区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发挥了重要作用。2012年5月3日,我州出台第一部自然生态保护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白马雪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开启了我州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新篇章。 2006年10月18日,我州引进国家公园这一管理模式,建立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2014年1月1日,《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保护管理条例》制定并实施,实现了“一园一法”。2013年9月1日出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为保护和改善草原生态环境,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草原生态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实现迪庆草原永续利用和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10月1日制定《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在打造迪庆生态文明建设高地、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以法治之力守护城市“烟火气”。州人大常委会突出立法为民,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呼声与期盼,围绕提升迪庆州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2018年11月1日颁布施行《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切实规范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我州藏医药发展历史悠久,藏医药资源丰富,是全州医疗卫生事业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州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特点和优势所在。《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医药条例》于2019年9月正式颁布实施,为继承和发展藏医药,保护人民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以高质量地方立法引领和推动迪庆高质量发展。我州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进程与发展进程相适应,扎实有序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及时制定首部程序性地方性法规《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建立完善全州立法工作机制,规范立法活动。制定《迪庆藏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为保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保障,填补了云南省在该领域地方立法的空白。出台《迪庆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对继承和弘扬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州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新的起点上,将继续探索创新、完善提升,推动立法与时代同步、与改革同频、与实践同行。 |